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六章 簽證規定 第19條 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簽證之日起三十日。但經貿易署核准專案輸出之案件,得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出許可證。申請人預期輸出貨品不能於有效期限內輸出者,得於申請時敘明理由並檢附證件,申請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出許可證。申請人不得申請輸出許可證延期;未能於有效期間內輸出貨品者,申請重簽時,應先申請註銷原輸出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