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五章 產地之標示 第14條 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署申請專案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