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三章 商標之標示 第10條 出口人輸出之貨品有商標標示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之權利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出口人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但經海關查明屬外貨或退回整修之國貨復運出口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