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署應就所採行救濟措施之實施成效及影響,作成年度檢討報告提交審議會審議,如認為實施該措施之原因已消滅或情事變更者,應建議經濟部停止或變更原措施。
經濟部認其建議可採,應即公告停止或變更原措施。
貿易署作成年度檢討報告前,應舉行聽證。
有關聽證之程序,準用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