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7條 法規: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7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據前條之觀測情形,指定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預為輔導或已實際受影響而須加強輔導之產業,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依前項規定指定之產業,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第一項產業之認定基準、相關調整支援措施之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