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5條 法規: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5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運用其編列之預算、科學技術發展經費或公共建設經費補助或購置供產業共用之研發、檢測、試量產等軟硬體設施。依前項規定運用公共建設經費購置之軟硬體設施應達一定規模以上,並收取使用費作為維護之用。前項軟硬體設施之範圍、一定規模之認定、使用費收取之基準、設施營運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