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4條 法規: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4條 廠商前一年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且未受註銷、撤銷、廢止登記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主管機關得予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以下簡稱績優廠商),並編製出進口績優廠商名錄,建置於貿易署網站,供各界查詢。前項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