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5條 法規: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本法規已於 2024-11-1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參與認證服務運作及維持之重要成員及其分工;如係以委外方式參與提供服務者,並應載明受任者之名稱或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