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4條 法規: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本法規已於 2024-11-1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其所支援憑證政策之名稱,並提供該憑證政策之物件識別碼及應載明補充其作業基準內容之其他重要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