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31條 法規: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本法規已於 2024-11-1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五章 技術性安全控管 第31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憑證有效期限、公開金鑰是否歸檔及公開金鑰與私密金鑰各別之使用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