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28條 法規: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本法規已於 2024-11-1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四章 非技術性安全控管 第28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終止任一憑證簽發服務時之處理程序:一、通知及公告之程序。二、現行有效憑證之因應處理。三、紀錄檔案移交或保管年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