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22條 法規: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本法規已於 2024-11-1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三章 營運規範 第22條 憑證機構提供憑證暫時停用服務者,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一、得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二、憑證機構得逕行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三、有權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人。四、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程序。五、暫時停用之期間。六、憑證機構處理暫時停用請求之期間。七、恢復使用憑證之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