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19條 法規: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本法規已於 2024-11-1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二章 識別及鑑別程序 第19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憑證機構於廢止憑證及暫時停用憑證申請時,安全識別及鑑別用戶之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