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12條 法規: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本法規已於 2024-11-1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一章 總則 第12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就所提供之認證服務或憑證之使用所生糾紛之處理程序及所適用之法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