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準用第三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其安全維護計畫,並應加入下列事項:
一、對其平台使用者,進行適當之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之認知宣導或教育訓練。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守則,要求平台使用者遵守。
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第20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1-2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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