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4條 法規: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4條 設置、新建、改建或增建完工之市場,應於啟用開業一個月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檢附攤(鋪)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