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第18條 法規:電子簽章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相關法規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18條 憑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其機構網站公布經許可或許可變更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終止服務前未依限通報、未依限通知或未移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