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第17條 法規:電子簽章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相關法規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17條 憑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一、未依許可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提供服務。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變更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未送許可,而依變更後之內容提供簽發憑證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