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7條 法規: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二章 登記及評鑑 第7條 電子遊戲場業者不得陳列、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分類及公告之電子遊戲機及擅自修改已評鑑分類之電子遊戲機。電子遊戲機之機具結構或軟體經修改者,視為新型機種,應即依規定申請檢驗及評鑑分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