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20條 法規: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戲場之營業,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營業場所管理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助。實施第一項檢查之人員,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