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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3條電子遊戲場業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於營業前,應就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營業期間內,應續予投保;其應投保之…
- 第14條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普通級電子…
- 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 第16條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
- 第17條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二、限制級…
- 第18條電子遊戲場業或其營業場所自行停止營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復業時,亦同。
- 第2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戲場之營業,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營業場所管理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
- 第21條電子遊戲場業不得設置本條例施行前已公告查禁之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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