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10條 法規: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二章 登記及評鑑 第10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前項名稱規定,於公司或商號申請增加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