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5條 法規: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二章 會計憑證 第5條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一、憑證名稱。二、日期。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四、交易內容及金額。內部憑證由商業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