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13條 法規: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三章 會計帳簿 第13條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明責任。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