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68條 法規:商業會計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八章 決算及審核 第68條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一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