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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63條
商業會計法 第63條
法規:
商業會計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七章 損益計算
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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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條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各項所得計算依稅法規定所作調整,應不影響帳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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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條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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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條
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第59條
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前項所…
第60條
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應適當認列。
第61條
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列,並認列為當期費用。
第62條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各項所得計算依稅法規定所作調整,應不影響帳面紀錄。
第64條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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