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59條 法規:商業會計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七章 損益計算 第59條 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前項所稱交易完成時,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指現金收付之時而言;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指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而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