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35條 法規:商業會計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五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35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