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6條 法規:商業登記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6條 商業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