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26條 法規:商業登記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26條 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前項利害關係人,指對商業或合夥人有債權、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