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20條 法規:商業登記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20條 商業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於分支機構所在地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更之登記者,前項規定,僅就該分支機構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