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19條 法規:商業登記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9條 商業之下列登記事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於資訊網站,以供查閱:一、名稱。二、組織。三、所營業務。四、資本額。五、所在地。六、負責人之姓名及出資額。七、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之姓名及出資額。八、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經理人之姓名。公告與登記不符者,以登記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