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17條 法規:商業登記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7條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