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第16條 法規: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6條 商業分支機構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變更登記:一、申請書。二、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