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公司發行新股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限制報酬及相關事項辦法 第5條 法規: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公司發行新股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限制報酬及相關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5條 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於核定後會同受紓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受紓困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十億元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報立法院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