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 第4條 法規: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4條 公司實體發行而印製之股票,因轉換為無實體發行而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者,公司應將舊實體股票收回截角作廢。公司無實體發行之股票,因轉換為實體發行而印製股票者,簽證銀行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出具之終止登錄證明文件辦理簽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