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7條 法規: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7條 有限合夥暫停營業,應檢具申請書,並應檢具普通合夥人之同意書,申請停業登記。有限合夥辦理復業登記時準用前項規定。有限合夥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檢具申請書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