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第41條 法規:有限合夥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五章 罰則 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有限合夥代表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未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之期限申請登記。二、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承認。三、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將年度財務報表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四、未依第三十條規定,備置歷年財務報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