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第39條 法規:有限合夥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五章 罰則 第39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登記而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主管機關並應禁止其使用有限合夥之名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