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除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外,不得參與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及對外代表有限合夥。
有限合夥人參與合夥業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普通合夥人之責任。
有限合夥人之下列行為,非屬第一項所定參與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
一、經有限合夥授權擔任特定事項之代理人。
二、就有限合夥之營業、業務及交易,僅提供諮詢或建議之意見。
三、擔任有限合夥或普通合夥人之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
有限合夥法 第26條
第26條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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