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合夥人之出資額,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不得取回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合夥人依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得取回其出資額者,非經…
- 第19條有限合夥之合夥人,得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或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以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 第20條有限合夥,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有限合夥代表人。有限合夥代表人因故不能行使…
- 第22條有限合夥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有限合夥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限合夥負責人違…
- 第23條有限合夥負責人執行業務,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有限合夥負連帶賠償責任。
- 第24條有限合夥代表人,為自己或他人與有限合夥為買賣、借貸或其他與有限合夥有利害衝突之行為時,由其他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
- 第25條有限合夥負責人,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有限合夥同類營業之行為。有限合夥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其他…
- 第26條有限合夥人,除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外,不得參與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及對外代表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人參與合夥業務之執行,或為參與…
- 第27條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有限合夥代表人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承認…
- 第28條有限合夥在清償已屆期之債務前,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以及執行退夥、解散、清算所生之必要費用時,不得分配盈餘。於會計年度終了…
- 第29條有限合夥人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得查閱有限合夥之財務報表、業務及財產情形;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合夥人之聲請,許其隨時查閱有…
- 第30條有限合夥代表人應備置歷年財務報表於所在地,供債權人及合夥人查閱或抄錄。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