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第20條 法規:有限合夥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三章 營運 第20條 有限合夥,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有限合夥代表人。有限合夥代表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代表人指定其他普通合夥人一人代理之;代表人未指定代理人或缺位時,由其他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暫時執行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