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第3條 法規: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3條 大陸地區股東之股份,在國家統一前,均為各該在臺公司之保留股;其有繼承或轉讓者,亦同。在臺公司對於大陸地區股東所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請求,在國家統一前,暫緩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