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第1條 法規: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條 本條例所稱在臺公司,係指左列公司:一、政府遷臺前,在臺設立本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二、原在大陸地區設立本公司並在臺設分支機構,經政府核准改為獨立機構之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在大陸地區設立本公司,於政府遷臺後,在臺復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在臺公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