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9條 法規:企業併購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訂定之重整計畫,得訂明以債權人對公司之債權作價繳足債權人承購公司發行新股所需股款,並經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關係人會議可決及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之,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