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48條 法規:企業併購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三章 租稅措施 第48條 公司以營業或財產認購或交換他公司股票時,如所得股票之價值低於營業或財產帳面價值時,其交易損失,得於十五年內認列。但依第四十四條規定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者,不得認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