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40條 法規:企業併購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三章 租稅措施 第40條 公司進行併購而產生之商譽,得於十五年內平均攤銷。前項商譽之攤銷,納稅義務人應提示足資證明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及其他相關審查項目之文件資料,由主管稽徵機關認定之。但納稅義務人依會計處理規定不得認列商譽、無合理商業目的、藉企業併購法律形式之虛偽安排製造商譽或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不予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