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32條 法規:企業併購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二章 合併、收購及分割 › 第二節 收購 第32條 股份轉換之公司取得預定受讓股份公司之股份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限制。前項規定,轉換股份之公司所取得之股份,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行使股東權利:一、盈餘分派請求權。二、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三、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發放現金及新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