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24條 法規:企業併購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二章 合併、收購及分割 › 第一節 合併 第24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