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21條 法規:企業併購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二章 合併、收購及分割 › 第一節 合併 第21條 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該外國公司依其成立之準據法規定,係屬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之型態,且得與公司合併者。二、合併契約業已依該外國公司成立之準據法規定,經該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依其他方式合法決議。三、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前項外國公司應於合併基準日前,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送達代收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